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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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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作为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是本文的主旨。虽然法律赋予子女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但其作为原告起诉的合理性仍有待完善。文章认为,只有当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最为理想。此外,将子女作为诉讼主体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利于维护亲情关系。因此,建议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分析

在抚养费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对方抚育费给付不足时,只能以子女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增加,自身却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抚育费纠纷的诉讼主体规定为子女,是否具有合理性?

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够完善。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

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

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综上,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才是最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权利救济的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由上文可知,子女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分别是子女和被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只可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结语

在抚养费案件中,将诉讼主体规定为子女具有合理性,以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然而,现行规定尚需完善。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以变更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此外,申请执行的主体应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且破坏亲情关系。因此,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是最理想的做法,符合法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分别是子女和被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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