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素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素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素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