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三个方面:1、从主观条件上:前罪和后罪都是属于故意犯罪,司法部门在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出现再次犯罪,因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遏制故意犯罪者,把惩治犯罪分子、防止故意犯罪的人再次故意犯罪作为自己的目的。2、从刑度条件上:前罪被判处的刑法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由此可见,前罪和后罪一般都是比较较重的罪行。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处罚是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单处一种附加刑的,后罪虽然是应当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因此不构成累犯。3、从时间条件上:后罪是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罪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5年以内期限从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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