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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