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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监视居住应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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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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