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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应提供的担保一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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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类型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为何要做财产保全担保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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