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将材料邮寄至受送达人处,受送达人本人拒收的,是对其本身权利的放弃,应视为送达真实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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