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书应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意见可记入笔录。仲裁庭无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
法律分析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拓展延伸
仲裁合同的终止时限
仲裁合同的终止时限是指在合同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规定了仲裁合同有效期限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仲裁合同的终止时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通常不得超过一定期限。这个时限的设定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当仲裁合同的终止时限到期后,双方不再有义务履行合同,并可以寻求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准确把握仲裁合同的终止时限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受理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仲裁合同的终止时限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因素,合同到期后双方可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准确把握终止时限对维护合同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