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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并用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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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违约情况,违约金可以增加或减少,迟延履行仍需支付违约金并履行债务。双方可协商确定具体违约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法律分析

一、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并用可以吗?

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并用是可以的,存在违约的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合同在双方协商后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有关违约的责任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一般包括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情况下在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前提下,都是可以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的,所以继续履行合同与违约金的适用是可以并用的。

结语

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是可以并用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另外,当事人在违约后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其债务。因此,在不涉及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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