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给发票的,可向税务局或者工商局进行投诉,以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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