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及法律效力的概述。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设计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债务履行、债务抵销、提存标的物、债务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将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批准手续的影响、无权代理人的合同追认、超越权限的合同效力、免责条款的无效性等。建筑设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应明确规定,并可通过诉讼请求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一、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有关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合同的条款内容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诉讼的请求事项来进行判决处理,存在异议可以起诉判决处理。
结语
建筑设计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债务履行、债务抵销、标的物提存、债务豁免、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可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应遵循相关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得排除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合同的无效、撤销或终止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如有异议,可通过诉讼请求事项进行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