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d级危房不是必须拆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已经被鉴定为D级危房,那么房屋所有人应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如其不及时治理,因此造成他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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