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出资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股东有以下情形是有连带责任的: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界定与适用条件
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是指在合同纠纷中,公司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对方债务的责任。其法律界定和适用条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履行过程中享有有限责任的原则,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将公司股东的责任扩展为连带责任,即公司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合同纠纷的责任。具体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债务、公司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债务等。因此,在合同纠纷中,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结语
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能因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行为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合同纠纷中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原则上享有有限责任,即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然而,当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出资不符合规定时,法律允许将其责任扩展为连带责任。具体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