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但公司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这些规定确保债权人在公司和股东之间获得合理保护,并追究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
民法对债权人能不能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没有作出规定,但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民法典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在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