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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仓储合同中关于违约的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除自然原因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仓储本身的自然性质,如果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仓储期,仓储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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