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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应该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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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如下: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一、建筑工程转移占有是什么意思

即使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是一旦发包人擅自使用就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个条款有利的保护了承包人的权利,转移占有发生的时间必定在擅自使用之前,因此,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之日。意思就是使用必定已占有占有未必已使用转移占有,只要未使用,也不会认定竣工。

二、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情形有什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包括两种情形:

情形一,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终止时,对于双方已确认的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情形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部分情况下工程尚未结算,通常主要为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三、建设工程诉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建设工程诉讼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也应支付工程款;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会议纪要、双方来往的涉及到工程量的函件、邮件等书面文件举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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