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步骤和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 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4.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5.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6. 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 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8. 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或者由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9. 补充侦查。
10. 审查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