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意味着检察院是公诉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主体。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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