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采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如何组织听证
盗采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的听证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具体程序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其他程序内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二、听证后如何进行行政处罚调查
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如果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何区别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有以下几点区别: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而行政处分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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