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包括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但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或者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不适用。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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