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在税务行政应诉中,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以及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是因为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是指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