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其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这些相对人必须是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益关系。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对象,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一般为60天。最后,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决定,包括维持、改变或撤销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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