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 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三)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
(四)当事人自愿履行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二、其他的原则一事不二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该原则,严格来讲,在我国是实行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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