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后,检察院会进行复查。复查由下列部门进行:1. 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2. 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 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 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 嫌疑人或在自首后有表现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不服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收到决定书7日内提出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7日以后提出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