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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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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为:(1)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行政机关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听证(非必经程序)。①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②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5)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6)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7)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8)结案。行政机关在处理完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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