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申请
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申请人可以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申请的方式。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审理
在具体审理复议案件中,以有关机关的通知为准,按时参加复议,积极配合调查。在审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此外,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4.决定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会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要是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的主要步骤。如果您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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