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确立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这种合法性审查是一种有限的审查,即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涉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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