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在实际执法中,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二、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三、当事人行使申辩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中。首先,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的陈述与申辩。对于执法人员告知的违法事实和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当事人如果有不同意见,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如果意见是正确的,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其次,在一般程序中,只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认真、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存在霸道作风,只准我处罚你,不准你说不字,否则,本来依法应当罚款50元,结果被罚款100元。本条规定就是具有针对性的对某些执法人员的这种违法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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