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的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约束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通过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