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司法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不作为、变更等判决形式。
1. 维持判决:当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维持的判决。
2. 撤销判决: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 不作为判决:当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4. 变更判决: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除了以上判决形式,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同时,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