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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分为哪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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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总的来说,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为了保障该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另外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依照这类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同。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当事人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正因如此,《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基础关系的范畴。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除非依《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此外,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第十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之基础关系不容混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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