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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军人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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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一)本市入伍,经部队批准当年度退出现役并符合进上海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材料齐全的。

(二)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

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籍在本市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币(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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