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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军人家属随军落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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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1、军转干部原籍上海或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注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且结婚时间满1年的。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上海或上海入伍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并在沪工作满1年的。如非同时转业,留队一方再转业时间需间隔1年。

6、驻沪部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比照驻沪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即单身干部任正连职或专业技术十二级时间须满3年,其中离异的离婚时间要满1年。

7、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转业干部本人未婚的;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的。

8、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9、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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