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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当兵落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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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籍在本市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的。

【法律依据】: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后由市和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一般由原征集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也可以由其退役时父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

(一)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指定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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