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讲述了张女士购买商铺后,发现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与购房合同不一致,她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开发商退还多交的房款和利息。终审法院认为,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应计入套内面积单价内,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约22.6万元。律师分析指出,购房者应关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一致性,发现面积差异可要求退款。
法律分析
案件经过:
2006年,张女士在黄江购买了一套商铺,她和黄江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4.7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3.62平方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是21.16平方米。同时双方还约定面积差距达到一定比例后,将“多退少补”。
然而,2011年张女士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房产证上显示的建筑面积是87.4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是83.61平方米,分摊面积3.88平方米。张女士以房产证面积和房屋买卖合同面积不一致为由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开发商退还多交的约22.6万元房款和该笔钱在几年内的利息。
今年8月份,该案件进入终审。终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但是房屋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未另行计价,故该部分的建筑费用价格应当计入套内面积单价内。
张女士办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显示案涉房屋的实际公摊面积比案涉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少了17.28平方米。由于张女士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她理应得到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公摊面积,最后法院判定开发商退还房款约22.6万元。另外,由于双方未就利息部分进行约定,法院驳回了张女士对利息部分的诉求。
律师分析:
购房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购买房屋面积,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解决房款问题。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该多关注一下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合同是否一致,并且保留相关证据,当发现房产证上的面积少于购房合同一定比例时,可向开发商提出退款要求。
结语
该案件经过详细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定开发商退还张女士约22.6万元的房款。律师分析认为,购房者在购房时应留意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是否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房产证上的面积少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比例,可向开发商提出退款要求。购房者应当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相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