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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诈骗罪数额和量刑标准概述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各地立案标准不同,辽宁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涉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和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将予以立案追诉并处罚。

法律分析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一般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辽宁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予以立案追诉。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达到立案标准。

拓展延伸

辽宁省诈骗罪数额和量刑标准分析与解读

辽宁省诈骗罪数额和量刑标准分析与解读是对辽宁省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诈骗罪的数额和量刑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的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件、判例和司法解释的综合分析,可以揭示出辽宁省对于诈骗罪的定性标准、数额界定以及相应的刑罚幅度。该分析与解读有助于律师、法官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辽宁省的法律规定,为实际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该分析也有助于公众了解辽宁省对于诈骗罪的司法态度和法律保护水平,从而提高社会对于打击诈骗犯罪的认识和意识。

结语

通过对辽宁省诈骗罪的数额和量刑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省相关法律规定。这对律师、法官和从业人员处理实际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这也有助于公众了解辽宁省对于诈骗罪的司法态度和法律保护水平,提高了社会对打击诈骗犯罪的认识和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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