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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免赔事由保险公司是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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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保险业务过程中,无证据证实向投保人告知了保险的范围、免陪率、免责条款以及补充救济途径等,其在未向原告送达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很容易让原告得出错误的认识以及对风险评估的忽视。那么当此类事故发生之后,原告就难以按照掌握的信息和相关操作规程获得其原先的逻辑判断所得出的保险预期,这个风险由投保者承担明显不公。

有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确属无误,但是责任承担应当按照免赔比率扣除相应的数额。其理由是在通用条款中,不论投保人在何种情形以及何种条件下都无法修改定制条款,该条款内容的实际知情与否都不会对通用条款的适用产生实质影响,即便是保险公司也无法修改。但是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本身包含了投保人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和评估,是投保人为了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的技术手段和部分补救措施。同理,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险条款以及在掌握优势信息和负有解释义务的保险公司未释明的情况下,很容易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产生过高的预期、对相关注意行为的放松及其他补充措施的放弃。简单来说就是降低投保人对自身行为的注意程度,对其他补充手段也进行了必然的缩减。而这个错误的认识来源于保险公司未履行相关告知释明义务,其责任当然应由未履行义务的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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