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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留置范围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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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掌握部分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2条,如果案情重大、复杂,存在逃跑、自杀、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以及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情形,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对于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遵循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监察委员会对留置范围与限制的规定与实践

监察委员会对留置范围与限制的规定与实践是指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留置措施所涉及的范围和限制进行规定和实践的情况。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察权力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以确保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监察委员会对留置范围的规定包括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会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确保留置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监察委员会通过规定与实践,旨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审批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措施的实施是为了确保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妨碍调查行为的发生。监察委员会在规定与实践中,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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