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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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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有: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

法律客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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