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办案机关认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徒刑的、患重病、怀孕或哺乳婴儿且不构成社会危险的、羁押期满且案件未结可申请取保候审。实践中,非暴力犯罪、可能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财产案件退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的更容易获准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然后提出申请,但是是否批准还要看办案机关是否认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是很宽泛的。实践中,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四)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五)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六)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经办案机关认可。范围较广的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案件。除此之外,非暴力犯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财产案件退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并争取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也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和限制在实践中有所体现,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