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外业职工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联系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第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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