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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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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顺序为:1.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税款;3.债权。破产财产依顺序分配,前一顺序清偿完后才能分配下一顺序。若不足,按比例分配。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企业欠缴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会依照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必须全部清偿完毕后,后面顺序的债权才可以分配。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那么将按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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