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是六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那妥或者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那天开始。
法律依据:
《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新司法解释一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了调整,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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