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抵押担保物处置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保障:
1. 公示程序: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在担保物处置前公告,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处置担保物。
2. 处置价值: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担保人或者债务人处置担保物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确保债权人得到相应的赔偿。债权人可以对处置方式提出异议,但异议不影响担保物的处置。
3. 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担保物处置后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抵押物被执行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物价值部分以外的财产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担保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在担保物处置前公告,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担保人或者债务人处置担保物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确保债权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债权人在担保物处置后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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