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必须要符合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除了有一个孩子在他们身边,需要建立单独的门户;
2、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3、住房影响农村(镇)农村建设规划;
4、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的农民没有住房。
一、宅基地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手续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三、占用耕地建房如何处理
占用耕地建房的处理如下:
1、如果是合法程序占用耕地建房,通过了合法的程序,申请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向县级申请了耕地专用手续,一般不用处理;
2、如果是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可以拆除并罚款。
一、农村土地自建房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4、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自建房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6、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11、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总而言之,如果已经在耕地建房,那么只能够向部门进行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保留原有建筑,如果没有获得批准,只要按照原有的样貌恢复耕地,否则将会面临强制性恢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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