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抵押贷款无需担保人,但担保人可保证不足部分。民法典规定担保形式有保证、质押、抵押等,质押适用于动产担保,抵押适用于不动产担保。房产证抵押后无需担保人保证,但不足部分需另由担保人保证。使用房产证作为抵押贷款时,不需要提供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可以采用保证、质押、抵押等形式,担保人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质押通常适用于动产担保,而抵押则适用于不动产担保。如果已经使用个人产权的房产证进行抵押,则不需要再提供担保人的保证。但是,如果抵押金额不足贷款额度,则剩余部分需要由担保人提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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