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股东对公司可以提起的诉讼有:
(一)股东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诉讼;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三)股东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
(四)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五)股东知情权诉讼;
(六)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示成立清算组的诉讼;
(七)股东红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八)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