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担保物权的形式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形式特征有哪些?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担保物权是一种权利,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其以担保物为依据。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分析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其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该权利以担保物为依据。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拓展延伸

担保物权的目的和依据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时,通过变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来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信用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担保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同时,担保物权也有其局限性,权利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担保物的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在担保物权的使用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担保物权是一种权利,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其基础是担保物。该权利通常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此外,担保物权还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