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契税 减半、减半征收契税、房屋契税下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契税和 个人所得税 优惠。 2.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调整内容为: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 购房 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5.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 6.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 房产税 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7.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以上就是 首套房契税 的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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