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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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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是哪些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的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失业、丧失劳动力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的;

3、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免除条件有哪些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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